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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

四川-成都 10-12 11:47  悬赏 0  发布者:张揆1203 给我留言  回答:(5)
私人老板王某、韩某某和甲民营电器公司老板(法人代表)丁某长期合作从事电器产品销售,三人私交甚好。2013年3月王某租赁了一处仓库用于长期存放电器产品,存货中包括:王某自己的货物(价值约1200万),甲民营公司的货物(价值约100万元),韩某某的货物(价值约200万元)。仓库内所有的存货均交给王某统一管理(仅有口头协议,无合同)。
   2013年3月27日,保险中介人张某某找到王某购买保险。王某在取得丁某和韩某某同意后,将电器仓库中的全部存货通过张某某向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填写成甲民营电器公司。保险金额1500万元,并附有全部电器产品清单(签章为甲民营电器公司)。王某支付了现金给张某某,作为费。张某某在签完该笔业务后被承保保险公司任命为业务经理。
   2014年2月该电器仓库发生意外遭受了火灾,造成全部货物被烧毁。事发后,王某以甲民营电器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接案后派出查勘人员对本次事故造成王某、韩某某和甲民营电器公司的电器产品损失分别进行了核定。其中王某损失1100万元,韩某某损失180万元,甲民营电器公司损失100万元。最终保险公司认为该案中,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甲民营电器公司,并且甲民营电器公司对王某和韩某某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仅仅赔付甲民营电器公司的货物损失100万元。
注:1、保险公司声称,投保时被保险人甲民营电器公司未如实告知仓库中货物存在王某及韩某某的货物,保险公司也不知晓该情况。2、张某某在案发前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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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12 14:06
您好,可以起诉索赔
回复时间: 2015-10-12 13:06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5-10-12 14:48
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5-10-12 15:00
起诉赔偿。
回复时间: 2015-10-14 22:09
您好!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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