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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06-17 10:57  悬赏 0  发布者:huijia……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苏州 回答:(3)
1,2005年4月到2008年8月我在台湾公司办事处上班,在昆山,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因为没有注册公司,直到2008年9月公司在上海成立贸易公司,所有员工归属上海公司,签定了合同,一直到现在,合同签定期满到2012年8月
2,现在公司单方面要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无过错,赔偿怎么算?可以申请2倍吗?2008年前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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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6月17日 11时23分
1、如果你没有过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双倍的赔偿金。
2、2008年之前办事处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你与办事处之间算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08年之间的工作时间不能要求赔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7 16:28
如果你没有过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违法解除,你可以主张双倍的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1-06-18 10:12
可以,经济补偿的2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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