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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如何变更被执行人)

湖北-武汉 08-03 14:19  悬赏 0  发布者:TOLOSO 给我留言  回答:(4)
1994年S市某木材公司与武汉市J区某经济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木材公司向经济发展公司购买木材板,支付货款后经济发展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仅交付部分木材板,为此木材公司于1994年向该经济发展公司所在地的J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济发展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胜诉。但经济发展公司当时无力偿还欠款,于是双方当事人在1995年“强执”期间达成执行了和解协议,约定,待经济发展公司收回他们在外所享有的债权后立即偿还此欠款和违约金。但在1999年时木材公司在J区工商局查询时发现该经济发展公司被其上级主管部门J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了,木材公司于是立即赶往J区法院要求变更被执行人经济发展公司为其主管部门J区人民政府,但当时J区人民法院正好搬家,其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档案一时查不到无法办理,等法院搬家完毕后主动通知木材公司再来办理变更(工作人员拒绝出示书面文件),未果木材公司工作人员只好返回S市,此案就一直被S市木材公司搁置,直至2009年5月J区人民法院处理积压案件时,清理出此案,且正好由本人负责此案,本人于是与木材公司联系后,该木材公司工作人员来汉,但一时此案他们也不知该如何处理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时在申请执行。现该木材公司与我联系就想了解此案还有办理的必要没?即该案现在还有变更被执行人为J区人民政府,要回欠款可能吗?或者说是以J区人民法院、J区工商局为被告?(木材公司表示经济发展公司有没有清算什么的他们当年完全不知情,没任何人通知他们,他们现在就想知道有要回钱的可能吗?好知道还用不用去请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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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03 15:09
个人认为,如果J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J政府属于出资人,则法院应当依法查询J政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行为,如没有上述行为。同时注销J公司的手续合法(进行过公告等法定程序),则因为J公司已经注销,那么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可执行的主体了,本次对J公司的执行应当终结。
回复时间: 2009-08-03 15:39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8-03 15:53
谁撤销公司导致债权无法清收,撤销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咨询电话:13207188611.
回复时间: 2009-08-05 19:14
要看政府有没有接受该公司的财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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