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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06-25 09:37  悬赏 0  发布者:鲁平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衡水 回答:(1)
一工厂的卫生,长期以来由我找人打扫,工厂只对我,不对其他人,我找的人也有干的时间长的,也有干的时间短的,也有干几天的,甚至也有干一两天的,钱工厂给我,我再给打扫卫生的,不过我要留一部分。一天,一人在打扫卫生时,不知什么原因摔倒,昏迷不醒,至今还在医院,已花医药费40多万。对于这个问题,工厂说对他们无关,说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我不清楚该怎么办,请律师给指教!该事情到底什么关系?应该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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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6月25日 10时23分
你好,工厂的解释并不能成立。
从您所述内容看,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工厂是同意你去找人来承担工厂的卫生工作的,对你所找人来完成的工作成果也是认可接受的,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厂与打扫人员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工厂对具体打扫人员并不直接管理以及你向该人员发放工资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是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在证明打扫人员完成工作且工厂接受劳动成果并通过你支付工资的事实后,就应当由工厂对其主张的所谓劳务关系进行举证,如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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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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