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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3月份前后参加工作,也就是2013年4月份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广东-深圳 10-29 22:2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3年3月份前后参加工作,也就是2013年4月份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在2015年10月26日突然口头告知我上班到10月份31为止,工资就给我算到10月31日为止,因为劳动合同没到期,公司口头说不在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愿意以两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要求按法律法规应补偿多少就是多少,第二天我在与公司交涉,双方达成了协议以法律法规补偿三个月的工资,但公司却以老板没空为理由说从11月1日开始不用来公司,要我11月10日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补偿工资是含税的,因为公司曾经用过同样的手段逼人走,张贴过公告某人无故没来公司上班几天自动离职,同时还逼迫公司在职员工联名签字,我要求公司给予我书面形式加盖公司公章作为11月10号的依据。公司不同意,公司也没有停工,就以在说给我放假为威胁。我在公司没有犯过什么错误,也没有做过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公司就随便找了个理由说我工作能力不够就想用这种办法来达到目的,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他们具体触犯了哪些法律?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需要搜集什么相关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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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30 09:14
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建议电话详询
回复时间: 2015-10-30 10:52
公司不给你出具书面的材料,你不能就这么走了,否则到时候它可能会说是你自己不愿意续签的。可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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