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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不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07-01 15:19  悬赏 10  发布者:飘着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重庆 回答:(2)
我91年参加工作,连续在同个单位工作了20年,签过两次合同,最后一次在2000年9月30日满后单位就再也没有和我续签合同了。现在单位以没有收入为由电话通知我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我不愿意的话就每月只有870元的最低生活工资。也就是逼迫我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次又电话通知我给我算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问我愿意不?如果不愿意就自己找条款?我想请问的是
1:这种情形单位是不是违法解除? 
2: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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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01日 15时39分
1、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应双倍支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1 21:17
如果用人单位能支付20个月可以接受。
追问:

如果单位能支付20个月的经济补偿我也不能接受,我觉得是单位违法解除我,并且后11年都没有与我续签合同,但我一直在这个单位上班就是事实合同了,这样单位应该赔偿我40个月,而不是经济补偿20个月,不知是不是我这样理解的,谢谢张律师抽空给我解答!
还有就是单位领导说如果我不愿意解除想继续上班每个月就只有870元,,就相当于重庆最低工资,其他什么都不发给我,这样我该怎么办,可以自己提出解除吗,因为在这上班心情也不好,我该抓为住单位什么地方要他赔偿我?

回答:

1.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30日通知或者不提前通知而多支付一个月及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已经签署过劳动合同,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一般得不到支持。
4.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才可以主张双倍的赔偿金,据你所述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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