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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尾款未能到账

浙江-宁波 11-06 23:40  悬赏 10  发布者:santor……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8月初以总价98万人民币出售房屋一套,买家在8月10号支付37万首付款(其中5万元为违约金),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以配合买家办理公积金贷款。当月,同意买方要求提前入住,同时在合同上约定在今年10月31日前,卖方须拿到尾款61万。如逾期未拿到尾款,则买方须从8月起,按月租房费1500元支付给卖方,直到卖方收到尾款那日为止。
问题:
1. 物权法上,这套房子已经属于卖方,是否正确?
2. 当某天银行通知拨款的时候,需要买卖方和中介同时签字,钱才能入我账户。是应该先签字拿到尾款后再提出索要月租房费,还是先提出索要并收到月租房费后再签字拿尾款?这两者做法是否有区别?同时,如果卖方不同意支付如上提到的月租房费,我该怎么办?
3. 如上所述,到目前为止,买方是否已经构成违约?如果买方以银行放贷困难为由,卖方是否还能继续以合同中的违约条例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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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07 18:35
您好,建议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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