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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一)和(三)劳动者通过电话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广东-东莞 07-04 23:27  悬赏 15  发布者:梁聪明 给我留言  回答:(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一)和(三)劳动者是否要赔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培训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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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5 08:09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追问:

我跟公司我是通过打电话给公司老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时她说不行,必须面对面解除!她还说帮我补买社保,我说这是两回事!因为我觉得这是属于事后发生的事!通完电话之后我就换号码没再跟公司联系,因为我也不想在公司上班!我想问一下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属不属于违法?合同里写着如果乙方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3万元的培训费违约金!还想问一下公司帮员工买社保是从那天开始的,如果没买公司属不属于违法?我能以这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

公司是违法,你可以此理由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违约金。但你的方式错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才对。所以,你现在还不具备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件。

追问:

那我还想问一下,我现在通过快递,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回公司,就跟
公司说明,因为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中的第三所以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你的违约金,(因为我真的很不想回公司)这样可以吗?

回答:

你尽快这样做吧,有比没有好。效力如何,有待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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