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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究法律赔偿

江西-南昌市 07-07 16:35  悬赏 10  发布者:huying…… 给我留言  回答:(1)
六年前父亲开始在一家广告公司做墙体广告,十三天前,突然身体不舒服,老板先是带他去了一家当地小诊所输液,第二天父亲病情加重,老板带他去了我县人民医院诊断,当时医生要求检查血液,我父亲当时因身上只带了三十元钱,就没有验血,后来我父亲便因病回家,结果当晚便头脑糊涂,连家人都不认识,第二天家人将他送到鄱阳湖医院,经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无奈家人连夜将父亲送往南昌市解放军94医院,94医院拒接,便转往第九医院,经检查已无法治愈。当晚被接回家中,五天前父亲病逝,请问这种情况,广告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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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7 16:37
这种情况不算工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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