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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换耕种协议纠纷一案

广东-清远 07-08 20:26  悬赏 0  发布者:abc780……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是清远市阳山县的村民,在1993年,用自己责任田0.6亩同邻居交换了0.6亩作水电站机房用,交换时无签名,只有村委会盖了公章无签名,后来一直相安无事,各自按交换后田种植至今,现在对方的儿子说无签名无效,请问他们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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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8 21:56
你好!

双方签字一般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也要分具体情况。

你们的协议虽然没签名,但双方已按互易后的现状使用多年,相安无事,且有村委会或相关证人证实你们之间存在“互易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因此,对方现在反悔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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