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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索要赔偿吗

陕西-汉中 07-11 18:19  悬赏 0  发布者:影子1233……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母亲2010年9月份经人介绍被莫超市临时雇用去医院照顾病人(此病人在超市购物时和超市职员发生肢体冲突摔倒)5个月,在2011年3月13日下午4点时按排好病人后准备回家吃饭,在离医院1000米时用于年龄大骑自行车不慎摔倒造成腰椎1椎体骨折。请问这能算工伤吗?可以找超市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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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1 18:25
属于工伤,可以向超市追偿。
回复时间: 2011-07-11 18:2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是工伤;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议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07-11 18:34
不是工伤。。。。。。。
回复时间: 2011-07-11 19:45
不是工伤,但可以要求雇主即超市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7-12 12:58
自己负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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