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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款收缴的问题

上海-闵行区 10-07 14:08  悬赏 10  发布者:enide1…… 给我留言  回答:(4)
被告于2004年2月8号到我公司上班任公司业务员一职,由于公司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公司规定,业务员负责和销售货款均由业务员负责收回。2006年12 月4日被告向公司提出辞职,被告辞职侯不肯交出已收到的货款,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尽快清账,被告均不予理财,原告也向客户了解,除部分客户正式货款已由被告收取。还有的客户名称与地址,被告使用了假名称与假地址来欺骗公司,至今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还有账款16720元未收回。未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曾向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但不予受理。原告转向贵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准如前之诉讼请求。

以上是上诉书。。。。请各位帮忙看一下。。。被告辞职时是结清工资走的,而且公司也将劳动手册退还。。。而且被告是销售人员并不是财务人员没有义务收取费用,只是代未收缴,现在公司又了坏账要被告背负请问漏洞和申诉点在哪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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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07 19:57
业务员已构成之物侵占罪,立即报警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退还货款。建议你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08-10-08 15:41
未到起刑点,报案可能不受理。可以民事诉讼形式要求归还货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0-10 16:09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回复时间: 2008-10-10 17:10
如果有证据,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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