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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07-16 16:41 悬赏 20 发布者:雄鹰yzy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苏州 回答:(2)
看看我的答辩状,好心律师帮忙修改一下
下面是全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北大街123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住**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胡来才,董事长,联系电话:137*****750。
被答辩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万吃紧,董事长。
因被答辩人****工业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提出如下答辩:
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如果被答辩人不依补充协议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义务履行,答辩人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全部承担。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0年3月25日签订了微耕机销售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2010年4月3日提供给答辩人20台价款为人民币捌万伍仟伍佰圆(¥85500元)的微耕机,答辩人没有依法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欺瞒真相;答辩人在收到合同载明的20台微耕机后至2010年10月31日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最后期限内,多次口头、电话催促被答辩人要先开据相关税务发票(财务付款制度),但屡次遭到被答辩人拒绝。很显然,造成延迟付款的原因在于被答辩人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中答辩人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构成违约,且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原因由被答辩人造成。由此造成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2010年9月1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一份降价销售的补充协议,约定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调价后20台农耕机总货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元(¥63500元)汇至被答辩人账户。在此期间,虽多次催促被答辩人开据正规税票未果,答辩人仍很诚信地将该笔货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圆(¥63500元)于2011年3月31日汇至被答辩人账户(有汇款凭证为据);答辩人已经履行了约定,而被答辩人在合同中约定应承担的义务条款有80%未履行(详见合同文本)。时至今日答辩人仍未收到被答辩人开据的税票。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实属违约。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辩人退回答辩人汇至其账户的货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圆(¥63500元),被答辩人自行收回存放在答辩人住所地的微耕机,并负担在存放期间的保管费、场地租赁费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三、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望高邮人民法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8日
可惜我的分值低 没多少悬赏 抱歉
下面是全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北大街123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住**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胡来才,董事长,联系电话:137*****750。
被答辩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万吃紧,董事长。
因被答辩人****工业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提出如下答辩:
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如果被答辩人不依补充协议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义务履行,答辩人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全部承担。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0年3月25日签订了微耕机销售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2010年4月3日提供给答辩人20台价款为人民币捌万伍仟伍佰圆(¥85500元)的微耕机,答辩人没有依法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欺瞒真相;答辩人在收到合同载明的20台微耕机后至2010年10月31日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最后期限内,多次口头、电话催促被答辩人要先开据相关税务发票(财务付款制度),但屡次遭到被答辩人拒绝。很显然,造成延迟付款的原因在于被答辩人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中答辩人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构成违约,且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原因由被答辩人造成。由此造成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2010年9月1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一份降价销售的补充协议,约定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调价后20台农耕机总货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元(¥63500元)汇至被答辩人账户。在此期间,虽多次催促被答辩人开据正规税票未果,答辩人仍很诚信地将该笔货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圆(¥63500元)于2011年3月31日汇至被答辩人账户(有汇款凭证为据);答辩人已经履行了约定,而被答辩人在合同中约定应承担的义务条款有80%未履行(详见合同文本)。时至今日答辩人仍未收到被答辩人开据的税票。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实属违约。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辩人退回答辩人汇至其账户的货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圆(¥63500元),被答辩人自行收回存放在答辩人住所地的微耕机,并负担在存放期间的保管费、场地租赁费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三、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望高邮人民法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8日
可惜我的分值低 没多少悬赏 抱歉
问题补充: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原合同中甲方(原告)的义务有5条,其中4条原告并未履行(分别是:1,协助并督促乙方(被告)在约定的区域内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2,无偿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广告宣传资料和技术咨询援助。3,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处理、规范市场工作。4,对于乙方组织的农户培训,甲方提供必要的人员指导。)。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并不是像原告诉状里所述“应被告要求提供20台农机设备”,原告是主动找上门要求我们经销他们公司的产品。自从货到我方后,原告就对市场开拓、广告营销、培训指导以及技术咨询均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由于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缺乏优势,后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2010年9月16日)将原20台微耕机进行降价销售,降价后总价款为63500元,甲方(原告)要求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货款全部汇入其指定公司账户。在此期间我方反复多次电话、口头要求对方开据相关税票即可汇款(财务付款制度),但遭到对方拖延、拒绝,以至在约定期限内未能给付对方货款。后来,我方不愿意再为此小事耗费精力,在对方未开据税票的情况下,还是保持一种高姿态,于2011年3月31日将63500元如数汇至对方账户。现在原告在起诉状中只字未提及货款到账之事,还反过来要求我方付货款85500元。因此,才有前面我方撰写的答辩状内容。假如我们要提起反诉,应该需要怎么做?请律师给予指导为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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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江苏-苏州]
-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电话:15051571716 13706200617 1370141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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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7月17日 12时18分
可以,写清楚请求和理由即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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