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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登记回执或在房产交易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银行即可放款的法律风险问题

新疆-乌鲁木齐 07-18 23:29  悬赏 0  发布者:刘伯容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在办理期房抵押担保信贷业务过程中,均采用凭预抵押登记回执或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后即可放款,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风险控制业务。请问预抵押登记回执及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能否起到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物权生效效力。当然,其控制措施是开发商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如何才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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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9 20:36
风险比较大诉
追问:

陈律师:
您好!谢谢您百忙之中关心此问题。您指的风险大,我理解是不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预抵押登记回执或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只是预抵押登记未完成的前置程序,并未真正达到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律性要件。换言之就是并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这一过程出现第三人或公权力介入的时候其没有对抗效力。那么,您有何具体建议。谢谢!

回复时间: 2011-07-19 00:00
签订好协议
追问:

请问预抵押登记回执及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能否起到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物权生效效力。

回答:

可以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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