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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售楼处房产合同纠纷

山东-泰安 11-30 10:10  悬赏 15  发布者:qq5941…… 给我留言  回答:(1)
当事人双方:业主和售楼处
主要问题是:售楼处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前提下,提前交房,且售楼处未有任何补救措施。具体情况为:售楼合同规定所购房产于2014年12月31日交房,单售楼处在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的前提下交房,我方认为此行为属违规交房(该竣工备案表售楼处与2015年8月17日获得)。售楼合同中关于延迟交房的规定为:延期一月交房按照延迟期内每日总房款的0.02%予以赔偿。延期一个月以上的可做退房处理或按照延迟期内每日总房款的0.01%予以赔偿.
当前进展:售楼处一直在推诿此事。
我们的需求:通过法律手段达到使售楼处赔偿或退房的目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30 10:15
按约定执行,逾期未交房,可以按合同约定退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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