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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2号起2017年3月31号止签订劳动合同,2

山东-枣庄 12-04 20:1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4年3月12号起2017年3月31号止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0日单位已变更名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30日通知,也没给予任何补偿。
然后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时间变更为2014年11月1号起2017年3月31号止。11月1号到12月1号合同写的是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是按转正支付的。
2015年7月为躲避劳动局检查,签订第三份合同。同时把我手里第二份合同收走了。用第三份合同代替第二份合同。
2015年11月单位伪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伪造我的签名,在社保局办理中断社会保险。伪造的解除合同书发函日期为11月1号,签名日期是11月13号。我现在还是在职正常上班。现在是逼我自动离职。
1.我是申请劳动监察大队还是劳动仲裁
2.第一次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能否得到
3.11月的社保可以让单位补交吗
4.如果是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书怎么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料怎么收集
5.除了按照劳动法47条和87条,我还能得到什么补偿金?
6.第一份合同单位名称不一样,单位不认,只认第二份2014年11月到2017年3的用工时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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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05 18:04
社保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其他问题,比如经济补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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