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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淮安 08-02 16:25  悬赏 0  发布者:hsd197……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一朋友是原信用社的信贷员,因为违规放贷被信用社除名。在被开除前,信用社领导和他说省里要来检查,要他把他放出去的贷款全部承担下来,金额40万元,我朋友已经因为放贷被送到拘留所关过一个多月,放出来没多久。领导找他的时候他已经被停职。我朋友考虑他如果承担下来表现好的话单位说不定能复职,就找了我们四个人帮他担保,我不知道他是打包承担贷款具体的情况,他也没告诉我,他所承担的贷款是用于归还他的违规放贷款的款项。以为是他自己贷款,帮助贷款担保,现信用社已到法院起诉。请问这种情况贷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能否以对方欺骗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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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2 16:38
从您的陈述看,在担保放贷一节,似乎没有证据证明信用社的行为存在欺诈,何况欺诈也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追问:

信用社没有资金拨付证明,我朋友也没拿到钱

回答:

如果没有资金拨付证明,也许可以主张信用社没有履行主合同义务,据此可以考虑要求解除主从合同。该设想究竟是否可行,需要详细研究合同与案件相关事实。如果需要律师提供系统的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8-02 16:38
需要审查过合同才知道主合同是否违法,担保条款有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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