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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底片和制作成匹后的作品,版权归属问题。

 08-27 10:26  悬赏 25  发布者:红色小刺猬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邢台 回答:(3)
我 在邢台绝色摄影拍摄婚纱照,拍摄的数目远远多于我们当初约定的40张底片,并被制作成“匹”(匹,就是几张底片放在同一张上面,做出艺术效果的东西)。被告知只能够选取20匹(因为一匹往往有多张底片,)。其他的,如果想要,一张价格120元(共有41匹),单张的底片也只是赠送我们所选的那20匹中所包含的底片。其他的,版权归属绝色摄影,不能给我,想要花钱买。

请问,如果我想要这些制作成“匹”的数码画面,需要怎么办??他们是否侵权??

在付款之前,只是签订了一份押金,这些都没有说,只是说了给水晶框大片和40张底片。

最好能够提供相应法律条文,谢谢。
问题补充:
还想要请教一下,婚纱摄影,这属于创作??还是属于服务??毕竟,是我出钱,人家给照相,应该算是有偿服务吧?????还想要请教一下,婚纱摄影,这属于创作??还是属于服务??毕竟,是我出钱,人家给照相,应该算是有偿服务吧?????还想要请教一下,婚纱摄影,这属于创作??还是属于服务??毕竟,是我出钱,人家给照相,应该算是有偿服务吧?????还想要请教一下,婚纱摄影,这属于创作??还是属于服务??毕竟,是我出钱,人家给照相,应该算是有偿服务吧?????还想要请教一下,婚纱摄影,这属于创作??还是属于服务??毕竟,是我出钱,人家给照相,应该算是有偿服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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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8月27日 10时48分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根据上述法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摄影者或者摄影公司,但是如果他们使用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上人员的肖像权等权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7 12:08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摄影者或者摄影公司,但是如果他们使用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上人员的肖像权等权利。
回复时间: 2009-08-28 10:07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根据上述法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摄影者或者摄影公司,但是如果他们使用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上人员的肖像权等权利。
如有需要,请咨询03162185589(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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