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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的几个问题
黑龙江-大庆 08-10 08:10 悬赏 20 发布者:yunduo…… 给我留言 回答:(2) 1、我们小区的物业总是提前收取下一年的物业费,像这样先交钱后服务的模式我觉得很不平衡,交完了物业费服务质量就没办法保证了,可不可以先服务后交费?买东西还要先看看东西质量怎么样呢,何况是一整年的物业服务?我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2、国家是否有居住区人均绿地面积、小区停车场面积、居民活动室面积的相关规定?我们这栋楼有500多户,楼下绿地加上公共活动区域有九百平左右,停车场一千二百平左右,居民活动室50平左右,这些都合乎规定吗?
3、物业私自在公共绿地上建造了板房,用作物业办公室,是否合理?
4、物业夜间没有客服人员值班,发生突发事件无人解决处理,保安保障不了小区安全,有事儿就让业主自己报警,这样的保安要他干什么?
2、国家是否有居住区人均绿地面积、小区停车场面积、居民活动室面积的相关规定?我们这栋楼有500多户,楼下绿地加上公共活动区域有九百平左右,停车场一千二百平左右,居民活动室50平左右,这些都合乎规定吗?
3、物业私自在公共绿地上建造了板房,用作物业办公室,是否合理?
4、物业夜间没有客服人员值班,发生突发事件无人解决处理,保安保障不了小区安全,有事儿就让业主自己报警,这样的保安要他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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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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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10 08:53
1、可以先服务后交费。
2、没有具体的规定。
3、不合法。
4、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没有具体的规定。
3、不合法。
4、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黑龙江-大庆]
- 邱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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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1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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