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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高手替我出出主意!

云南-昆明 08-30 00:13  悬赏 20  发布者:飘动的云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弟弟,今年37岁,无儿女,有一离休老母;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职位为仓库保管员,于8月13日猝死于办公室,办公室仅有他一人上班。平时与人能和睦相处,现场也没有打斗痕迹;近期以来精神状况良好,只是患有感冒,所以他身上只是有常吃的感冒消炎药,办公室也无其他药品。儿时有医生检查说心脏有杂音,但多年来从未发生过心脏上疾病或症状,情况发生时无人在场,中午2点有同单位同事在单位门口见到过他,并且一切正常;当弟媳发现他时已是下午6点20,当时已基本无生命迹象,紧急送至医院后,医院确定为院前猝死,并未说有中毒或者被杀迹象。也就是说情况发生时间为8月13日下午2点至6点20分之间。为了减少家人尤其是老母亲的哀痛,所以未做尸检,于3天后进行了火化。经与单位沟通,确定为疑似工伤。经全家人讨论,排除了他杀或自杀可能。以上是基本情况,现在单位要对遗孀进行补偿,请问各位好心人,她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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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30 11:3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需帮助请联系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地址:昆明市十里长街德瀛华府商务楼(省高院旁)韩律师:13518781299
  
回复时间: 2009-08-30 16:51
视同工伤,按工伤及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回复时间: 2009-08-30 23:44
按今年的标准计算,可得赔偿108135元,含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母亲因有生活来源没有抚恤金。 可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委托律师代理。13888239009许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8-31 09:05
既然单位已经认可为工伤,就照标准计算吧。
回复时间: 2009-08-31 11:32
你好,
   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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