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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离婚案是否适用新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

河北-石家庄 08-13 11:47  悬赏 0  发布者:简单风景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石家庄的,于2000年8月18日结婚,2000年9月14日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2009年我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2010年4月份我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叛离,并依据男方出具的假证明(房款为婚前所交)判定房产归男方所有。我不服,找到新证据后上诉。中院判定发回重审,定于2011年8月17日开庭,当初登记的男方姓名,是不是适用新发布的解释三呢,我是不是不能要回自己房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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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13 16:33
按婚姻法解释三,婚后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1-08-13 12:02
答:现在审理适用现在的法律。
追问:

那么我的房产就这样合法被男方霸占了吗,我该怎么做才能得到原本就属于我的房产,马上又要开庭了,我该怎么做?很困惑

回复时间: 2011-08-13 15:11
不适用,薪案件才适用
回复时间: 2011-08-13 17:08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在效力是,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8-15 09:51
婚后买的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如男方证明首付款系婚前财产,在分割时该首付款应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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