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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及劳动报酬

陕西-延安 08-14 16:15  悬赏 0  发布者:zhongh……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延安维全安全评价公司的员工,这是一家私人企业。跟我们09年签订合同以来,从来没买过保险,无任何社会福利。签订的合同也没有任何约束力,只是说明劳动报酬按制度执行。
今年以来,公司制定了制定,请假一天,扣2个工作日工资,请二天,扣四个工作日工资。当月请假累计5天,扣当月工资。
原来我们的制度规定,写一份报告提成8%的报酬,但在今天8.14日新规定,写一份报告4%,并且从四月一日起执行,员工一直认为不妥,但老板直接说就这样定了。
请问,我该怎样维权?找哪个部门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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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46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8-14 23:01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陕西-西安]
  • 高飞律师 VIP
  • 电话:18629037091
  • 146105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8-21 23:18
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1-08-14 16:32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你们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们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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