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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费用

浙江-绍兴 08-15 13:14  悬赏 0  发布者:QSB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 我2011年1月份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格式是《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统一格式,合同附加条件只写了:服从工作需要几个字,4月份我提出辞职,单位也同意我辞职,但单位觉得: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单位同我签定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年限,我提前解除了合同,对该单位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违反了劳动合同,单位要求我支付:去年人事局向单位收取的1600元的委托招聘费。这个1600元是当初单位委托人事局招聘职工所产生的费用。我是通过人事局的招聘,笔试面试体检审核合格后才进的单位,属于事业编制。在参加招聘考试过程中,我个人已经支付了报名费40元,体检费250元。 。 现在单位领导已经从我的补发工资中强行扣除1600元。请问我可以不支付吗? 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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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30 06:37
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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