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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商场纠纷

吉林-白山 08-15 20:01  悬赏 20  发布者:白山咨询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0年6月通过竞标方式20000元与 白山市合兴大厦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每月付给商场3000元管理费,合同签订为2010年10月1日正式开业,直到2011年8月仍未开业(只是经理在2011年1月15日通知为试营业),之前一直未收取管理费,8月1日通知我们与9月份收取商场管理费,可是就在2011年1月的试营业期间我们业主坚持不予开业,合兴大厦仍进行试营业,现在造成商场人气全无,部分商户物品已经下架,现在我们不同意交管理费但是,合同上写明商场有权变动取消经营位置与面积、商场不予补偿,现在我们几百个商户都不知道怎么办,请问我们与商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要求商场进行补偿?谢谢广大好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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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5 20:07
你们业主与白山市合兴大厦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约定开业时间是2010年10月1日,但迟迟没开业,白山市合兴大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

您好李律师,再请问一下那么合同上说有权变动取消问你们的位置,并由此给我们带来的损失不予补偿,这条是否合理,是否有效、???谢谢

回答:

单方免责条款
这条应该无效

回复时间: 2011-08-15 20:47
毕长明律师解答:
1、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商场先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超过实际经济损失;
3、若该合同属于商场提供的格式合同,则该条款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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