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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未签合同

安徽-芜湖 09-03 18:31  悬赏 5  发布者:denis1……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05年8月1日进入一家单位与其签订了份劳动合同,06年7月31日到期,然后有4个月没签合同,07年1月1日又签了份合同到07年12月31日,不过期间07年9月30日重新签订了份合同,到09年9月30日,合同期限2年,09年8月31日该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不与我续签合同,新法规定从08年1月1日起应该补偿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
1.我实际工作年限为4年3个月,新法颁布之前的合同是否能要到补偿金?该怎么算?
2。06年7月31日至07年1月1日这个4个月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请问在旧法中能得到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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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3 22:46
应当补偿4个半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09-09-04 17:05
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你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均无异议,视为续约。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权利的享有。
按4年3个月的工作年限可获得4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回复时间: 2009-09-05 10:42
单位应向支付4个半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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