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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 01-16 07:28  悬赏 0  发布者:坚信法治 给我留言  回答:(1)
近日,我因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将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人民政府及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人民政府以售房方是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非答辩人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人民政府,请求法院驳回我的诉求,我将作辩驳如下:
   用被告代理人的话说,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我请法庭听我的陈述。
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顾社林是溱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代表签字人袁善军是溱潼镇政府信访办主任。
       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棚收据开票人钱存德是溱潼镇政府工业公司会计。
    可以说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程都是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运转。
   同时原告致泰州市长信箱信件,姜堰区的回复中说当时的镇党委、镇政府对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变更设计、封闭楼梯通道经过有经镇人大代表、拆迁户代表同意,如果溱潼镇人民政府与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这个变更设计是没有理由及依据走镇人大代表、拆迁户代表这个程序。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这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与经营又凭什么要听从溱潼镇党委、政府的安排?
     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是溱潼镇政府在管理、运作,组织、实施房屋变更设计。售房方是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导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是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人民政府,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人民政府自然无可回避的要与姜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将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人民政府列入第一被告不存在丝毫异议,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人民政府此时想置身事外纯属强词无理的辩解,
法庭应驳回被告的请求。
    以上辩驳有什么需要删减、补充、改进的,求律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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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1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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