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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宠物领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上海 01-19 23:42  悬赏 0  发布者:nm5229……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领养动物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
1. 甲方将被领养动物交由乙方领养。
2. 甲方的义务:
1) 如实告知被领养动物的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资料。
2) 为乙方领养及日后喂养动物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3) 定期对领养家庭回访,以便沟通信息,解决问题。
3.乙方的义务:
1) 领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有正当职业者和经济能力(需带身份证)。
2) 在领养动物前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当前已知的所领养动物的真实状况。
3) 为领养动物提供适合的食物,提供洁净的饮用水,做到科学喂养。
4) 提供适当的活动空间, 进行家庭喂养,并保证领养动物的安全,不得将所领养动物异用和商业用途。
5) 必要时为领养动物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
6) 接受领养后,协助甲方对喂养情况进行了解和回访。
7) 事先与家人做好沟通及商议,签署领养协议后,不得因为家人反对,婚姻,生育,工作变动,动物不听话,动物生病等原因抛弃领养动物。
8) 在无法继续喂养领养动物的情况下,必须将动物交回甲方,或与甲方共同为领养的动物找新的领养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转交他人.
9)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虐待领养动物,不得给领养动物施行不人道且不必要的手术,如:去爪,拔除犬齿,及截耳断尾等。
10)带领养动物出门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如栓好牵引绳,不得遗失,逃走。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5.乙方如违反上述第3条3)-11)款,视为严重违约,一旦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纳违约金1000.00元,并退还所领养动物。
6.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直至诉讼。
7.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8.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是送养人(甲方)、领养人(乙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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