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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费补偿我们真的无权过问吗?

陕西-汉中 01-22 15:40  悬赏 5  发布者:yumeng…… 给我留言  回答:(1)
村委会未经本人授权将本人土地租给了Y宾馆,租期2012-2018年,2015年4月本人片区土地被某开发商取得,并将支付赔偿金。本村另一张姓村民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辗转从Y宾馆又将本人土地转租过来并种上了树,近期赔偿款即将发放。张某购买树苗花费1.5万,获赔估算30W。查阅相关法律,青苗费补偿是谁付出谁收益。对于这一事件,本人是否就只能任由他人“偷鸡生蛋”?青苗费与本人无任何关系,本人只能被如此欺负。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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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22 16:0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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