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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工伤七级残疾的赔偿问题

 09-19 16:37  悬赏 10  发布者:zhc517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5)
我公司最近出一工伤事故
一23岁大学生在操作机器时手中间被轧去一截
初步鉴定为七级残疾
他才来公司 所以还没有来得及办理保险
请问按照法律条例
应该赔他多少钱
请尽量详细的给点建议

此人情况简介:
23岁 男 未婚  大学学历 父母50岁左右未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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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9月19日 17时07分
你好,首先,如果没有申办保险,那就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具体标准仍然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的标准: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含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国内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人员原则上应回国内指定医院治疗。紧急情况下必须在境外医院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的部分参照本地同类型伤情的医疗费水平予以确定。企业因支付工伤人员在境外抢救治疗的费用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医院证明,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后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经医院提出意见,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六至十六个月。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职工且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企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六个月、五个月、四个月、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外省市人员,按月领取待遇有困难,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经与企业协商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签订有关协议,可以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根据其伤残等级,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二十周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19 16:49
住院费,医疗费,药  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及康复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12个月),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的三十六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英济企业法律事务部)
回复时间: 2009-09-19 17:13
    赔偿项目除了医疗费外,还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具体数目多少,请结合自己的实际工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
回复时间: 2009-09-19 18:47
按浙江省工伤待遇:1、在医疗期承担医疗费用、交通费、伙食补贴、住院费等;2、在医疗期及停工留薪期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保留劳动关系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12个月工资);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0个月工资)。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09-09-20 07:58
需要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12个月),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需要赔偿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的三十六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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