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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

浙江-湖州 09-17 11:19  悬赏 0  发布者:yy99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保加公司向林兵租下6000平方米的厂房,2011年中旬由于厂房屋顶漏水,保加公司以25元/平方米的价格委托个人丁浩给屋顶作防水处理,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在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口头协议。丁浩叫上朋友邵俊一起来到保加公司作防水处理,邵俊经营一家店面,店面招牌写的是“邵俊防水”。邵俊在公司房顶碰触高压电线后身亡,高压电线距离屋顶仅一米左右距离,高压电线存在于房屋建造前,电力局于2011年初发送“房屋整改通知”给房主林兵,但是林兵没有做任何整改措施。从法律角度,该事故的责任方有哪几方?保加公司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屋顶的防水处理是否需要资质证书,如需要那么证书是由哪个部门颁发?国务院23号文件中的关于“职工工伤赔偿”适用于这个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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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7 22:16
都有一定责任,可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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