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对方拒不赔偿怎么办

北京 09-23 09:44  悬赏 0  发布者:可爱的小猫 给我留言  回答:(13)
我父亲在南宁发生了交通事故,人于车祸中去世,交警判订的是同等责任,按照当地的赔偿标准,应该赔偿多少呢?(还有80多岁的奶奶的抚养费)现在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个人,司机说没有钱,只借到了6万,余下的钱该怎么要他赔偿?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3 09:45
1,交警认定同等责任,那么应当由双方互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一半。
我的补充: 2011-09-23 09:47
2,你们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
医药费以实际支出为限,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3,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4,肇事司机与车主不是一人的,那么你可以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9-23 09:46
可以将对方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超出强制责任险部分,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你父亲是北京人,可按北京标准索赔。
回复时间: 2011-09-23 09:47
由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索赔
我的补充: 2011-09-23 09:49
有证据证明你父亲户籍在北京,可以按照北京的赔偿标准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9-23 09:48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各方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要求赔偿。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可以来电咨询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9-23 09:48
最好带材料找律师算一下.
回复时间: 2011-09-23 09:57
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由肇事方按照事故责任赔偿。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话,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赔偿请求应当有证据支持。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9-23 10:16
有保险公司呢,赶紧委托律师去代理起诉。
回复时间: 2011-09-23 10:20
由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9-23 10:30
如果司机是有驾驶资格的,那么车主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司机及保险公司,剩下的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毕竟还有交强险呢。
回复时间: 2011-09-23 11:26
你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费用还需要核算你们的具体损失;可以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向对方主张赔偿,同等责任在保险公司责任外的损失各承担一半
我的补充: 2011-09-23 11:33
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到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1-09-23 12:01
可以将对方、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回复时间: 2011-09-23 13:09
建议及时去法院起诉,确认债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回复时间: 2011-09-23 13:17
同等责任处理比较复杂,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起诉稳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山东聊城
广东广州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河北保定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656
湖北 襄阳
人气:439150
湖南 长沙
人气:546618
安徽 合肥
人气:283796
辽宁 大连
人气:14611
山东 聊城
人气:20057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