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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5年12月底定了一套总价400万的房子,约定了16年3月31号前签订购房合同

上海 03-05 22:3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15年12月底定了一套总价400万的房子,约定了16年3月31号前签订购房合同,居间协议上写了定金10万,后来我追加到30万,并有卖家的定金收款收据,并且居间协议上补充了任一方违约将赔付总房款的20%,现在我们买房钱到位了,房东以家里有事情不在上海为由,不肯回来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明确了最快也要4月7号以后才能回上海,到时候他们再考虑商量要不要出售房屋。像这种卖方签了居间协议之后明确说明自己不履行协议,不会在约定时间内签买卖合同的,我们要如何取证证明是她不配合的原因导致居间协议不成功,从而让卖家赔付我们违约金呢?还有我们最多能够向法院申诉的赔偿金是多少?应该再什么时间点起诉这个房东?另外居间协议里写了  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还要从赔付款里拿出总房款的2%给中介,这个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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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05 22:43
可以通过发书面函件的形式,限定时间进行协议的签订等,若对方怠于履行,可以据此予以证明。
追问:

这个书面函件是要发到房东本人手里吗?她现在说不在上海,我们应该寄到公司还是家里?这个应该如何操作呢

回答:

可以各寄送一份书面文件到上述地址
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发送律师函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3-05 23:43
可以请律师发律师函通知对方过户,否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定金赔偿。可以选择赔偿30万的定金也可以选择赔偿20%的售房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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