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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返聘

广东-广州 09-28 14:00  悬赏 15  发布者:tvd6873 回答:(3)
您好,我司(用工地点:广州)有一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在2011年4月期满,但2010年10月份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司并无及时与其签订返聘合同就继续用工到现在,但新一年人事部经理不同意与其续签,我想咨询:1、没签订返聘协议的一年,企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或经济赔偿;2、返聘人员解除手续?3、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8 16:30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3、协商解除不需支付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1-09-28 21:15
你好,1、不负责任;2、随时可以解除;3、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1-09-30 12:12
该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有无购买社保,有无达到社保规定的年限?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也可协商终止。
如果不是,那么,还是参照《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标准。

备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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