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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释

 10-16 11:39  悬赏 0  发布者:不与物竞 给我留言 地区:贵州-六盘水 回答:(2)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该条款是否理解为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呢?请各位朋友给予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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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10月16日 21时22分

  该条款仅仅是指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自诉,自诉和公诉案件,最高人们法院规定的非常清楚。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16 20:42
该法条很清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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