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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资房名义修建商品房买卖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川-内江 10-10 20:56  悬赏 5  发布者:杨运涛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市场公司以为了开拓市场和解决经营大户住房困难,留住经营户不外流的名义,申请县政府按照集资建房政策优惠税收。政府通过纪要,确定该市场扩建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实施办法中对该市场的扩建税收政策做了明确规定:市场扩建后,出租的门面和房屋可享受免二年半征收三年的税收政策;出售、出卖的门面和房屋不给予税收优惠。但是该公司以改扩建综合楼的名义,擅自改变政府确定的“商业用地”土地用途,未经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将该市场综合楼以商品房形式对外销售。该市场综合楼三十户住户中,最初购买时,除三户为该市场经营户外,其余二十七户均非本市场经营户。其中二十八户都是在该市场综合楼的售房部以每平方米1350至1860元的价格向市场售房部购买的。所以公司辩解综合楼是市场经营户集资修建的说法是虚假的。住户和禽苗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签订了房屋预定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三四年过去了,该综合楼住户仍未拿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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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14 08:21
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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