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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员工提出离职的附加要求是否合理

上海-徐汇区 10-12 10:47  悬赏 10  发布者:woyaop…… 给我留言  回答:(5)
在和公司签的合同中,有关雇员提出离职那一栏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若雇员决定离开公司,应给予公司不少于3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公司有权决定该雇员可否于通知之日后30天离开公司。若公司认为该雇员在公司担任重要的工作任务并未结束或公司的生产(工作)确实不能放弃的,公司可要求该雇员在提出辞职书面通知30天后继续为公司工作不超过60天。公司应就此给予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公司和雇员共同决定,但原则上每30天不超过当月固定报酬的百分之五十”
    我想咨询的是
    1)公司是否真的有权决定我在书面通知30天后是否可以离职,
    2)公司要求继续工作不超过60天的要求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为这样的话万一我在任职期间有更好的选择或其他一些原因离职的话,岂不是会很被动,
    3)而且虽然上面写着有经济补偿,但是此公司劳动合同中与我们签订的只有2000基本工资而不是实际工资(为了避税),这样的话到时候补偿最多也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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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12 10:53
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09-10-13 11:12
1、无权决定
2、公司无此权限
3、你可以拒绝
回复时间: 2009-10-13 14:06
1:无权;2:不合法;3:按照实际所得。
回复时间: 2009-10-13 14:20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中剥夺是无效的。你只要是按照上述规定的履行了通知义务就可以离职了,无需单位的同意。
2.公司的这种要求不合法,法律中给出的三十天已经是正常的交接期限了。
3.虽然按照相关的规定是应当按照你的实际工资来算的,但是在现实中,你是很难举出证据的,有的时候公司对于超出劳动合同中的部分采用现金发放,你很难找到证明自己实际工资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09-10-15 17:19
1、公司无权决定,满30天后即可离开单位;
2、不符合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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