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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地域问题

河北-廊坊 10-15 19:08  悬赏 20  发布者:ywydqx……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6年1月20日,广州某船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将属于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的房产,向香港某保险法公司(该保险公司未取得在大陆内地的保险经营许可证)投保火灾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60港元;保险期限为1996年1月20日24时起至1997年1月19日24时止;除外责任条款为:因雷击、爆炸、纵火等原因引起的火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未有法律适用的约定。
    1996年7月15日,因所领仓库发生化学品爆炸引起火灾,造成船运公司所属房产被烧毁,船运公司向香港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香港某保险公司以爆炸属于除外则人为由拒绝赔偿。船运公司以该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涉外合同纠纷为由,想广州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香港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问:1.本案是否应使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2.船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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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19 11:40
应使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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