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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次签订,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浙江-嘉兴 10-17 15:04  悬赏 5  发布者:qpW5207 回答:(3)
我合同07年3月至08年3月,到期又签了一份,11年3月到期,然后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仍然正常上班,保险工资都正常发。(1)向我这样可以视为无固定期吗?(第97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自本法实施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2)是不是视为无固定期就不用签了?但我觉得“视为”不等于“已经签订”,不符合第10条。(3)关键是能不能要求11年3月至今的双倍工资?有没有具有绝对说服力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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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7 15:05
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1-10-17 15:08
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1-10-19 19:18
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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