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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安徽-安庆 10-18 13:31  悬赏 25  发布者:ry8711…… 给我留言  回答:(4)
母亲是祖国62岁生日那天走的,其从1985年起在乡政府从事话务员工作,大概是1993年又到乡政府下属敬老院担任院长一职。2009年在县城买了房子,母亲就是早出晚归。2011年9月30日晚回家,10月1日早上买了敬老院加餐的菜后又骑车赶至工作单位。当日下午5时左右在回家途中因车祸不治身亡,享年48岁。想咨询一下能否认定为工伤?赔偿限额大概多少?谢谢
问题补充:
交通责任认定书判我母亲负主责,对方付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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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18 13:45
不算工伤,按 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包括: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10-18 13:40
按照合肥这边的规定是可以的,合肥这边事业单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了。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是可以的,只要其在事故中不是主要责任以上的,可以认定工伤
回复时间: 2011-10-18 13:45
可以认定为工伤
回复时间: 2011-10-18 14:42
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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