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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卖方向收回

 10-18 20:14  悬赏 15  发布者:lg1857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1)
魏某在2001年购买李某房屋。李某给魏某签订收据,收据如下:“今收到魏某房屋转让款XXXXX元。   李某”。2011年魏某找李某过户,李某不去过户,并且想收回房屋,如果魏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给魏某过户。当时的收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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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山东-日照]
  • 任远律师
  • 电话:15863391001
  • 93758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18日 20时17分
你好,首先得明确该房屋能够过户,如果属于村以外的人员购买该村房屋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如果属于可以过户的房屋,而买房绝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当时签订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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