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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终止权的行使

 10-20 11:20  悬赏 5  发布者:suppor……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0)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在乙公司延迟付款超过10天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与乙公司终止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二笔付款,乙方延迟付款15天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第二笔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收下。在连续,第三笔、第四笔款项,乙方都延迟付款7天、8天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甲方认为,乙方在第二笔付款延迟15天,甲方依据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行使,想看看乙方接下来的付款情况,但未准时,所以解除合同。乙方,认为在甲方收下第二笔款的情况下,甲方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后两笔款不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甲方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时间,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合同的期限,甲方拥有在解除合同事由出现后,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请问,双方的说法,哪方有法律根据?为什么,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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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20日 11时54分
合同签订后,双方随时都可以要求提出解除合同,不存在丧失解除合同权的说法。
乙方连续几笔款项支付都有延期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甲方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对第一笔资金延迟支付的行为没有追究的情况下,今后仍有权追究。
因此,甲方现在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具体法条请参看合同法93-96条。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追问:

您说双方随时都可以要求提出解除合同没错,但是如果甲方在乙方延迟付第四笔款后,向乙方发了解除合同告知函,解除权在何时发生效力,是在乙方收到解除合同告知权时发生效力吗?在发生解除合同事由后,甲方是永久保留着解除合同的权利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回答:

发生解除事由时,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追问:

甲方提出的时间有规定吗? 在收了合同款后,还有权提出是吗?提出,发函后就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吗?

回答: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时候就应当提出,如果当时没有明确提出的,也不能代表放弃。对于其他律师关于默认乙方行为,放弃解除权的说法,本人不认同。
甲方的权利可以随时行使,没有行使也不代表放弃,因此,在甲方收取合同款后,仍然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乙方违约已经成为事实,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提出后,乙方收到时,函就对乙方生效了。

追问:

可是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认识。权利行使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甲方又连续收了两笔款后才提出,是不是有些晚了,因为在解除事由发生后,已经过了一年多了。

回答:

不晚,还没有过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意思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了。但是还是可以采取法律之外的合法措施维权。

追问:

解除权适用诉讼时效吗?解除权是形成权啊,应该使用除斥期间吧。甲方要行使的是解除权不是请求权啊,并不请求乙方支付款项,应为已经支付了(虽然后两笔都延迟),甲方只是认为,乙方总是延迟付款,不想与其合作了,所以想在乙方支付第四笔款后与其解除合同。

回答:

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适用你说的案情。对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民法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就不存在解除权的问题了。甲方收取货款是权利,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也是权利,二者不冲突,同时适用。
关于甲乙双方的纠纷,现在来说解除权没有意义,主要在于追究违约责任,那么对于违约责任就适用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没有关系。

追问:

是这样的,乙方不想解除合同啊,乙方还想继续履行合同。甲方的目的是解除合同,不追究乙方的逾期付款的责任,不与其合作了。乙方认为甲方没权利解除合同,起诉甲方,要求继续履行。

回答:

乙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甲方同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权利平等。
假设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但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毕竟乙方违约在先,有过错,那么甲方一旦提出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会判决解除的。
如果你是乙方,想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我建议你可以积极与甲方协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如果你是甲方,当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作为无过错方,在这个纠纷中,处于优势地位。

追问:

甲方这种做法是不是欠妥当,在解除合同事由出现后,不立刻解除,要求违约金。而是在继续收了三期款后才主张解除。这种保留合同解除权,是不是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有违反合同法保护交易稳定的原则。乙方在第二笔付款逾期15天后,主动支付了逾期违约金,态度好,虽然后两笔也逾期了,但没有超过10天。是不是,甲方这种做法欠缺点什么合法合理性。

回答:

在法律上不存在欠妥当这种说法,如果你说在人情上或处事方式上做的欠妥,那没有异议,但是法律上没有这种说法。
随时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甲方的权利,且乙方确实有违约行为,至于甲方是先主张违约责任还是先主张解除合同,那是甲方的权利,也是甲方的自由。对于交易的稳定性,没有任何影响,合法合理。

追问:

奥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 谢谢啊

追问:

奥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 谢谢啊

回答:

不客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Good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0 11:27
乙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1-10-20 11:29
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回复时间: 2011-10-20 11:34
您好,乙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应按照合同执行。
回复时间: 2011-10-20 11:37
应按照合同执行
回复时间: 2011-10-20 11:45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回复时间: 2011-10-20 12:02
一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在乙方第二笔款延期的情况下,甲方就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但是甲方没有主张,双方又继续履行,等于甲方放弃了解除权。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没有达到解除合同的违约条件,因此甲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回复时间: 2011-10-20 12:36
应按照合同执行。
回复时间: 2011-10-20 13:58
你好,建议带上合同找律师咨询,具体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回复时间: 2011-10-20 14:58
应按照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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