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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我能要求补偿吗?应当补偿多少?

 10-22 15:59  悬赏 0  发布者:caolin……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2)
我是2011年7月18日入职,并于入职当天和公司签定了3年期固定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0月18日止。现在公司让我辞工,我不辞,公司就在公告栏贴出解出劳动合同的通知,将与我2011年7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要求补偿吗?应当补偿多少?
另通知的发文时间是2011年10月21日,但落款日期是2001年10月21日,请问这是否会影响这份通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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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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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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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0月22日 16时09分
不影响,只是时间错误,可据此仲裁,要求赔偿金。
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2 16:08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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