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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

黑龙江 10-23 18:46  悬赏 0  发布者:258858 给我留言  回答:(1)
信用社信贷员在10年12月15日被以挪用资金逮捕,至今已被关押10个多月。逮捕时涉案金额1143500元,这些钱是农户本人在信用社办理的贷款,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领取贷款凭证.是农户本人亲自与信用社签订的,贷款手续.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信用社的放贷规定。有28万是农户领到现金后转交信贷员使用的,信贷员打了借据,这28万信贷员个人使用了,在11年8月15日起诉时没把这有借据的28万和农户本人不在家无法核实的4.5万列入到1143500元的挪用总额内,检方按813500元起诉的。这813500元都是农户签订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和贷款领取凭证签字之后没领取现金,是在柜台内直接存到信贷员个人账户借给其使用的。有证人可以证明在使用之初信贷员是以个人名义借用的农户贷款,是农户同意之后才签字领款存到信贷员账户的。这813500元中有57万是为了执行主任命令的借用此农户新取得的贷款替彼农户还已逾期贷款。有9万多是为了执行主任命令的倒贷替农户还的倒贷利息,有17万由信贷员转借给其他农户,【因为是农户借给信贷员使用的所以信贷员才转借给了其他农户】诚寻能打赢此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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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2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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