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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

浙江-金华 10-24 16:10  悬赏 5  发布者:最初520记……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货物一批,价值2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充抵货款。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购买机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该商业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 请根据票据的基本特征,分析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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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4 20:55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以上规定,甲方违法,没有依据拒绝!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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