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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山东-青岛 10-22 21:44  悬赏 20  发布者:wangpe……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于2006年7月分到公司上班,至今已有3年多了,而且在2008年8月我们签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后来又不知道为什么给收回去了。现在公司突然决定要取消我们部门,将我们全部7名员工调到合作伙伴中国邮政工作,意思是以后我们就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就属于中国邮政了,并且事先也没有跟我们协商。所以我就想问一下:1、这样是否属于变相裁员,应不应该给与我们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期限未到,公司这样做是否属于违约?
请专家给与详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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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22 22:06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应定性为经济性裁员,依法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
2、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0-23 08:50
应当给与补偿金,属于违约
回复时间: 2009-10-23 08:5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应定性为经济性裁员,依法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
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0-23 17:14
单位应当提前告知,补偿金应当给付。属于违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回复时间: 2009-10-24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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