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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有租赁房承租人

上海-虹口区 04-14 09:10  悬赏 0  发布者:xuzhou…… 给我留言  回答:(8)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有租赁房变更承租人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还是物业在操作上是依据他们的条例。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14 09:12
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详情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6-04-14 09:16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4-14 09:36
承租公房使用权转让,在上海有相关的法规。
回复时间: 2016-04-14 09:51
关于变更承租人,有相应的规定。

1、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

2、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回复时间: 2016-04-14 11:53
上海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与律师咨询商榷。
回复时间: 2016-04-14 13:08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相关条例办理。
回复时间: 2016-04-14 15:47
有规定。
回复时间: 2016-04-14 16:24
上海市政府有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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