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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交通事故死亡是按当地的标准还是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进行死亡金的赔付?
新疆-乌鲁木齐 11-02 11:49 悬赏 0 发布者:464139…… 给我留言 回答:(4) 死者是重庆城镇户口,在新疆探友,横穿马路时遭遇意外死亡。事后对方只按当地的标准进行赔付。我们举证了最高司法解释,对方说不认可。请问当地法院该按照哪边的标准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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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02 11:55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户籍标准赔偿。
注意:上述规定的措辞是“可以”,也就是说只是一种选择性规定。
我的补充: 2011-11-02 11:59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注意:上述规定的措辞是“可以”,也就是说只是一种选择性规定。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02 12:37
你好!
事故发生地的标准。
事故发生地的标准。
- [新疆-乌鲁木齐]
- 庞志敏律师
- 278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03 12:21
这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 法院决定,因为法律规定是“可以”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06 10:53
权利人有权选择,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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