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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
上海 04-24 13:29 悬赏 5 发布者:527286……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上海闵行区 本人农村在1997年盖有两间平房110平米 1997年该房屋内有我母亲和我的户口 1998年后应读书 户口迁出和我父亲在一起成为城市户口 后1997年年底我母亲应病过世了 可名字还是我母亲的后要改名子可土地管理所说 土地冻结了要拆迁就不让改 我想问问的是我能继承么 现在土地登记登记的是我的生分证 还有就是像我这样得以后房屋拆迁怎么赔偿呢 是不是一样得补偿还是会有差别得补偿 可是有的说是只能继承房屋不能继承宅基地 宅地基补偿没有 也就是不能产权置换 只能有 金经补偿但是 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我和我母亲我母亲过世后我才 跟我父亲的我父亲是非农户口这样怎么办啊 网上说法很多有的说是可以赔偿的 可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还有案例是 【案情】 徐某某(已故)与第三人徐某是父子关系,徐某某有一处在容县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79年徐某某因工作全家户口迁出该村,但于退休后携全家回到该村居住。2003年12月,徐某某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对其旧房屋申请土地登记发证,该县政府经调查审核后于2003年12月22日向徐某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4年徐某某对房屋进行拆旧翻新。去年该村村民小组因不服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2014年7月该村村民小组遂诉至容县法院请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给徐某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化后原宅基地权属问题。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此权利。一般而言,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该权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外情形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到本案,徐某某虽已迁出该村,成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徐某某申请土地登记时在该宅基地上仍有属其的房屋,房屋一直是徐某某的合法财产,房屋产权未发生过变化。又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即使徐某某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徐某某对其原在农村的房屋用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法院驳回了该村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陈建光 覃日凤)
新民晚报官方微信 还有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非农业户口和外迁的农村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按房屋产 权确定土地使用权。 怎么说来非农也户口是可以继承宅基地和房屋得咯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还有案例是 【案情】 徐某某(已故)与第三人徐某是父子关系,徐某某有一处在容县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79年徐某某因工作全家户口迁出该村,但于退休后携全家回到该村居住。2003年12月,徐某某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对其旧房屋申请土地登记发证,该县政府经调查审核后于2003年12月22日向徐某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4年徐某某对房屋进行拆旧翻新。去年该村村民小组因不服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2014年7月该村村民小组遂诉至容县法院请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给徐某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化后原宅基地权属问题。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此权利。一般而言,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该权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外情形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到本案,徐某某虽已迁出该村,成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徐某某申请土地登记时在该宅基地上仍有属其的房屋,房屋一直是徐某某的合法财产,房屋产权未发生过变化。又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即使徐某某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徐某某对其原在农村的房屋用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法院驳回了该村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陈建光 覃日凤)
新民晚报官方微信 还有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非农业户口和外迁的农村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按房屋产 权确定土地使用权。 怎么说来非农也户口是可以继承宅基地和房屋得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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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李三勇律师 VIP
- 电话:13311076167
- 2805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4-25 11:19
您好!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来确权,您是有继承权的。
详情可来电来访!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来确权,您是有继承权的。
详情可来电来访!
- [上海-普陀区]
- 袁文祥律师
- 69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4-24 16:56
继承房产是不受户口影响的!
追问: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得话就是说继承房产对宅基地也是有使用权才对吧
- [上海-虹口区]
- 张向锋律师
- 5305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4-24 21:16
你可通过诉讼来确权并继承房产。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 [上海-徐汇区]
- 李军律师
- 4082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4-24 22:39
你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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