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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纠纷

江苏-扬州 04-26 15:36  悬赏 0  发布者:guhong……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告:顾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第三人:魏红宇 我和被告第三人不认识, 与2016年2月5号晚上11点,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事故认定结果,我负责对方的修车费用。我当晚先支付对方3800元用于修车垫付资金。对方于2016年2月25号将车修理好,并垫付修车款。我于2016年2月26号将全部剩余资金,并另外加上100元支付给对方。要求对方退还修车发票等材料,对方不同意。被告以不归还发票为由,勒索人民币3000元,请求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偿还原告支付的修车款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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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26 16:06
可以按约定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6-04-26 20:31
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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