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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中标人私自改标

河南-新乡 11-06 10:25  悬赏 5  发布者:pongor 给我留言  回答:(5)
在一次政府采购招标中,采购方和中标方已经签订了合同,但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中标方却私自将采购任务委托给了第三方。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应依据那些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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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08 13:37
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与中标的投标文件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转包、分包,否则违法,易使招标虚设,违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与诚实信用原则。

不合法,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质疑,可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1-11-06 10:40
依据你的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
如果不签,起诉。
回复时间: 2011-11-06 11:10
这种行为不合法,首先政府采购进行招标,就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价格、服务等,让产品提供者以自己的信誉、能力、实力、服务等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争。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就应按照标书中的承诺和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中标后,将整个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则失去了招标意义,事实是对合同主体的变更,使不能满足投标条件的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对此行为,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因中标方根本违返合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让中标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中标后,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中限于非主要的、辅助性的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回复时间: 2011-11-06 11:20
转委托的问题比较复杂,有的辅助性事项也是可以转委托的;另外证据方面也是存在障碍的。
回复时间: 2011-11-06 19:05
你的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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